定向就业招生
1.部分高等学校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少量定向就业生。有关高校要将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2.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
3.高等学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须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就业招生。
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的办法。对高等学校在所属录取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方式补充录取来完成招生计划或就地转为非定向招生计划执行。
5.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